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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太原市企业文化研究会;英文名称:Taiyuan Enterprise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TECR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促进我市企业文化与实业界的沟通和联系。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太原市社科联、社团登记审批机关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太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电商街8号2幢2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企业文化可量化内容标准的建设、制定、编撰。
(二)企业文化可量化内容标准的发展、应用、实践。
(三)企业文化可量化内容标准的推广、宣传、弘扬。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主要为太原市有志于从事和热心于企业文化研究的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凡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四)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影响的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受本会邀请或者本人志愿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批,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的负责人和个人会员均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会员大会和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和服务;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出外考察、调研、咨询、学术交流、人员培训和科研等活动;
(五)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支持本会工作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树立本会形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时完成本会委托的研究、调研、讲座及其他有关工作;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收集整理合理化建议,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每四年对会员进行一次审核。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推举决定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会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副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成员、监事(1人);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任务;
(六)决定收取会费的标准及管理办法;
(七)讨论通过提案和决议;
(八)决定终止协会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单位代表和个人理事共同组成。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根据工作需要,向会员大会推荐名誉理事长(名誉会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副会长)人选;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协会日常重要事务。办公会参加人员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首席专家。
(三)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使用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和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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